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
五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、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:
近期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《关于印发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版)>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23〕31 号),对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18年版)》进行了全面修订,通知要求“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《规程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规程》为准”。
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,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,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(见附件)按照《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(2023版)》执行,在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,应按照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资格,各市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、指导属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落实新规程要求,确保评价质量。
附件: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
附件
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
1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:
(1)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(2)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2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:
(1 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(2 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。
(3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3.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:
(1 )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。
(2 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。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(5 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(6)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4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/技师: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(2)取得符答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 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(4 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 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。
(5 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 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5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:
(1)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, 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(2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(3)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注: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,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, 结合企业工种(岗位)特殊要求,对职业功能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,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,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。企业可结合实际,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、模块化考 核、岗位练兵、技术比武、技能竞赛、业绩评审、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。